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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河滩挖宝挑战“文物国有”底线
  近日,河南开封河滩发现古钱币,多位市民去寻宝,此事引发关注。记者从开封市文物部门获悉,古钱币现场已经被保护起来,若挖到古钱币不能据为己有,需要上交。(5月9日极目新闻)
  类似民间自发的“挖宝”行为并不少见,但这种行为并不合法。因为一旦放任这种自发寻宝行为,势必会引发连锁反应,给文物保护带来不可估量的挑战。
  民间“挖宝”行为频繁出现,除了人们对宝物的向往,和“先占先得”的思维有很大的关系。法律上虽然未明确先占制度,但先占的确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很多人头脑里,这些河滩上的古钱币,谁先发现就应该归谁所有。但是,类似古钱币这样的文物并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而《文物保护法》也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所以民间“挖宝”行为并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钱币属于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虽然价值因为朝代不同有高低之分,但属于文物的范畴。正因如此,河南开封市文物部门才会对古钱币发现场所进行保护,并追缴被私自挖掘的古钱币。事实上,发现地下埋藏文物上交国家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百姓喜欢“挖宝”既有人性的贪婪因素,更有法律认识上的盲点。与盗墓、走私文物等犯罪行为相比,这种民间“挖宝”行为显然恶性较小。但小恶背后的“法不责众”“小恶非恶”思想值得警惕,而对于这种“挖宝”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也是此类民间“挖宝”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盗墓、鉴宝、寻宝等题材的影视剧以及自媒体作品对公众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导,助长了“挖宝”“寻宝”的风气。
  文物是国家的文物,民间“挖宝”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明确文物不能先占先得,应该成为一条铁律,更应该成为一条高压线。只有消除人们心中寻宝的冲动,类似河滩聚众“挖宝”的现象才会消失。□关东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