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尚未结束,安徽省司法厅已经决定召开立法听证会,同时向社会征集听证会参加人。5月9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决定于5月27日召开立法听证会,公众可通过多种方式报名参加。
对公众关心的5个焦点问题进行听证
根据省司法厅公告,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公众关心的5个焦点问题进行听证,包括如何设置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如何管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拼装、加装、改装行为,如何引导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和搭载人佩戴安全头盔,如何科学引导电动自行车搭载合规人员,如何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记者了解到,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15人,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代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代表、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代表、非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代表、起草单位及其基层执法单位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等。听证参加人应当符合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建议;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专家学者应当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条件。
听证参加人采用自愿报名和听证单位邀请的方式产生。同类报名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数的,由省司法厅抽签产生;自愿报名人数不足的,由省司法厅邀请。听证会时间定于2022年5月27日(星期五)9:00~12:00,地点在省司法厅。即日起至5月20日24时,公众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的方式报名参加。电子邮箱:sftlfych@163.com;传真:0551-65982142;信函报名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安徽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
非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将有新规范
根据省司法厅先前发布的公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14日。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进行规范,明确了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和计算方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前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规定。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临时通行期限的,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临时通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然而,在《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2号)中,合肥市对非标电动自行车设置的是三年过渡期(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前不久已经结束意见征求的《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也明确,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非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设置几年过渡期?是否会有一个全省统一的标准?相信通过这次立法听证会,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