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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出招守护学校安全
建立低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
  5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从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学校安全作出规定。
  学校周边200米不能卖零食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草案》明确,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在学生安全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彩票专营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中小学、幼儿园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改善交通管理设施,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学生未按时到校要通知家长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落实治安保卫制度,校外人员、车辆等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禁止携带非教学、科研所必需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校园。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执勤、值班和校内巡查工作。学校应当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按照规定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应当实行封闭化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监护人,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的,学校、幼儿园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
  对参与欺凌的学生进行惩戒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时有发生。《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