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A02版
发布日期:
【戏画闲言】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文身“刺痛”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6月7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文身成了很多年轻人的时尚,甚至出现低龄化现象,特别是一些在校生或未成年人也加入了文身大军。
  殊不知,文身一时爽,遗憾伴终身。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文身属于特殊癖好,且成为很多行业的禁止性入职门槛,如参军入伍、公职人员特别是警察招录都限制录用文身人员。因此,在文身成为负面标签,只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的背景下,任何人都不应该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有着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如2020年10月份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文身显然不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甚至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故完全有理由予以禁止。
  梳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可知,该规定赋予所有涉及此项管理工作的部门相关权力,并明确其相应义务。如要求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当在相关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中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字样。检察机关则可依法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个领域各类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必要性,更具有紧迫性。故相关部门理当积极作为,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彻底清理面向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并且引导未成年人自觉远离文身,免遭无知之下带来的文身伤害。史洪举/文王少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