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A02版
发布日期:
【街谈巷议】判决“砍一刀”侵害知情权意义重大
  7月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刘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刘某某诉称之欺诈,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赔偿损失400元;驳回刘某某其余诉讼请求。(7月5日上观新闻)
  “砍价免费拿”流行一时,可却争议不断。“砍一刀”却永远“差一刀”,免费拿就好像中彩票一样,比拼的不只是拉好友的数量,更是个人的运气。规则不透明、结果不透明,再加上平台的强势应对,这种“拉新活动”被消费者认为是一种商业欺诈,应该说在情理之中。
  法律意义上,欺诈和知情权侵害是两个不同概念。虽然两者都存在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但在主观态度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而言,欺诈带有明显的故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主动侵犯。而知情权侵害除了故意侵害,还可能存在过失侵害。
  回到本案,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就其所主张的欺诈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9元并承担5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请,难以支持。但同时认为,被告对于砍价进度信息的披露方式存在一定瑕疵,侵犯了原告对“砍价免费拿”活动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知情权侵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在活动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认为是知情权侵害而非欺诈,原告的胜诉虽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但这起案件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客观来说,这起以小博大的民事诉讼更像是一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与大企业之间的一场博弈,幸运的是,法律站在了消费者的一边。这也告诉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
  另一方面,这起判决有助于规范企业的“拉新活动”,让“砍价免费拿”回归正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砍一刀”活动的披露存在瑕疵,关于砍价进度的披露方式不精确、有歧义,以及对砍价规则设置了不方便的链接等行为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了侵害。这一认定指出了此类活动的弊病,符合公众的心理预期。对于企业而言,如何让“砍价免费拿”等拉新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砍价免费拿”不能永远“差一刀”,消费者的知情权永远不能侵犯,更不能欺诈。这起400元的知情权侵害案虽然金额不大,但价值不小。
  关东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