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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罚一千元
  本报讯近日,《合肥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2012年施行的条例,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对于公众场所、高层民用建筑,以及电动自行车等火灾预防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建筑物地下空间内使用或者存储液化石油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月14日前,公众可拨打电话0551-62255357或者通过邮箱hfxffgc@163.com,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