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7月21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月21日上观新闻)
就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对于一些曾经患传染性疾病但是又治愈的劳动者来说,享受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对保障其基本权利、维护其尊严、消除对立情绪不无益处。而要想根除就业歧视,构建公平无差别的就业环境,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的纠错惩违机制。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都会进行体检,对员工的健康状况有一定要求。且食品行业等特殊领域对从业者的要求更严,如要求员工不得有传染性疾病,应提供健康证等。但这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毫无约束地窥视求职者的患病史。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此可知,传染病患者只是不能从事特殊岗位的工作。而已经痊愈的传染病患者,显然不在禁止清单之列。然而,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一则,求职者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对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难以抗拒,只能被迫提供其是否有传染病史的材料。二则,一些用人单位也会担心招录此类患者后面临数不清的麻烦,如其他员工会抵制、歧视该患者等。
可以说,在各种因素叠加下,这些患者遭遇了或明或暗的歧视与偏见。要想抚平其受到的伤害,还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如所有人都应树立平等待人的理念,摒弃用有色眼镜看人的惯例。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伦理,保护好患者隐私,不随意泄露给他人。对此,《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且根据《民法典》,与从事职业无关的传染病显然属于个人隐私,人们有权拒绝向他人透露。劳动监察部门理当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让曾经的传染病患者享受无歧视的公平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