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A02版
发布日期:
“侄媳妇获赠遗产”守护了良善公平
  □杨朝清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结一起继承案件,二审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超出了大多数人的认知:唯一法定继承人即周老先生的哥哥,只分得40%遗产。周老先生另外一位兄弟的儿媳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最终分得60%遗产。(8月4日《工人日报》)
  终身未婚的周老先生,没有子女,生前也未立遗嘱。周老先生的同胞哥哥,作为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然而,周老先生的哥哥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数十年来没有对逝者进行必要的生活照料,也没有参与其丧葬事宜。侄媳妇虽然不是周老先生法定继承人,但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并给予了生活照料,且出资对周老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积极处理丧葬事宜,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情形。
  “侄媳妇获赠六成遗产”不仅有法律依据,也合乎情理。在老百姓朴素的道德血管里,依然流淌着“好人有好报”的血液;那些善待孤寡老人的亲属,应该得到合理的激励和回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逝者的哥哥“什么都没做,还拿那么多”,自然会让一些人产生心理落差和相对剥夺感;对孤寡老人“温柔相待”的侄媳妇如果什么遗产都得不到,很难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不论是“侄媳妇获赠六成遗产”,还是“居委会养老获赠遗产”,都通过不拘泥于教条的司法创新,向全社会释放了鲜明的信息。一方面,在传统的“养儿防老”和居家养老模式受到冲击的背景下,亲属、邻居乃至居委会都可以在养老问题上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那些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们,积极对需要他人赡养的老年人给予关心照料,不仅应该得到道德上的赞赏与褒扬,也需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确定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且根据具体情况继承份额可以超过法定继承人。这样的“调节”,显然有助于鼓舞和引导人心向善向好。
  每个人都终将老去,让老年人生活得更有品质,需要多方合力。“侄媳妇获赠六成遗产”不仅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传统道德与社会伦理,也鼓励更多人参与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有助于多元化养老格局的形成,实现了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平衡,值得点赞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