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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画闲言】铲除窃听黑产,必须从供给源头发力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市面上流传有不少被改装过的“间谍”充电宝,只需改装内置一块通信SIM卡,充电宝就能摇身一变成为“窃听器”“定位器”,随时随地实现远程监听和精准定位。有网店表示,其可以对各类物品进行改装定制,生活中常见的蓝牙音箱、插头、钱包、打火机等都可以被改装成窃听器、定位器。(8月24日《法治日报》)
  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的“失守”,几乎是全方位的,这个进程贯穿了线上线下。若非媒体起底曝光,公众实在很难想象,各类窃听窃照设备,竟已如此之深地渗透进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所谓“信息攻防战”的博弈双方,根本就处于两个极不对等的位置。实际情况是,很多人被偷听、偷拍而毫不自知。
  区别于狭义的“偷拍”摄像头,广义上的窃听窃照设备,其性质、用途以及所产生的后果,都要复杂得多。一般而言,酒店、出租屋内等场所内的“针孔摄像头”主要就是为了拍摄私密视频传播获利。此类设备尽管也很难发现,但是一旦被查获,后续的调查、起诉、审判反倒不难,很多都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与之相较,利用窃听器、定位器等窃听窃照事件的定性、追责,都要棘手得多,很多时候“受害者”对之并没有太多办法。
  老板用“窃听”设备偷听员工私下谈话,妻子、丈夫用“定位器”追踪对方活动轨迹……毫无疑问,此类做法属于赤裸裸的违法。然而,这类案件仍旧属于民事纠纷,属自诉的范畴。现实中,这类操作就算东窗事发,多半也就是“大闹一场”,很少有诉至公堂的——由此,维权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客观上使得“窃听”“窃照”实施人有恃无恐。
  《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典型的结果犯,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上,在现有法律体系架构内,对于“窃听”“窃照”的整治,主要依赖源头清理。也即,依照“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设备的制售方进行惩戒。通过清理供给来抑制需求,这一治理逻辑理论上当然是成立的。在“买卖不同罪”的法律规则大框架下,对于相关黑产的打击,更需精准发力,既要主动出击,也要抓住重点,从供给源头发力。如此,才有事半功倍之效。然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