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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成公事”体现榜样效应
  □杨朝清
  近日,话题“是否家暴成酒泉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登上热搜榜。今年年初,甘肃酒泉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专项行动”,多部门共同制定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9月7日中新网)
  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家暴属于私事,具有私密性和封闭性,“家暴纳入干部选任参考”显然打破了这种刻板印象。
  公职人员“八小时”之外的角色扮演,同样关系到人们的社会评价。社会学家朱力认为,社会规范具有一种“榜样效应”,即那些榜样人物对待社会规范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周围的人。公职人员是否家暴,具有一定的“榜样效应”;对家暴“零容忍”,提升家暴的失范成本,“家暴纳入干部选任参考”显然是一种价值理性的回归。
  家暴具有差异性,不同的家暴行为面临着不同的规训与惩罚。家暴不仅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生活纪律的失范行为,也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当一个人在“私德”上存在着严重瑕疵,能否经得起考验、抵御诱惑,能否担得起大任和重托,显然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干部选用作为一种人才选拔机制,需要全面、精准、深入地把握被考察对象的“真我”,避免被表象所蒙蔽和欺骗。在一个盛行印象管理的时代里,有的人在公众看得见的前台呈现出一个经过精心装扮乃至伪装的“镜中我”,和实际上的“真我”存在不小的偏差甚至判若两人。“家暴纳入干部选任参考”健全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发现和捕捉被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家暴的本质不是体力的较量,而是权利的失衡。一些人凭借自身所处的优势地位进行家暴,并将其视为理所当然。殊不知,家暴忽略和漠视了规则与边界,是不折不扣的失范行为。恣意放纵的“我强我有理”“不管你怎么样反正我就这样”,让家暴受害者承受着身体上的疼痛与精神上的伤害,损伤了他们的权利与尊严。
  家暴说到底就是一种故意伤害,一旦发生就不再局限于家事的范畴。在一个盛行符号互动的时代里,“家暴纳入干部选任参考”传递出强烈而又鲜明的信息——家暴并非无关紧要、无关痛痒的小事,而是关系“家和万事兴”、关系一个人的前程。重塑和更新“意义之网”,对家暴说“不”,要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严于律己、模范地遵守道德与法律,理当成为公职人员价值系统与规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