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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22斤硬币支付执行款,就该受罚
  为刁难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竟将应支付的1万元案款兑换成122斤重的硬币。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这家健康管理公司,就其蓄意兑换硬币以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5000元。(9月26日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
  法院是说理的场所,不是任性、撒气的地方,否则必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实,该老板并非不懂法,而是故意钻法律漏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无论主币还是辅币都有无限法偿能力。因此,该老板以百余斤硬币支付执行款,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都没有理由拒收。
  尽管如此,钻法律漏洞的行为也不会轻易得逞。一方面,法律不能、也不会违背常识、常理、常情,该老板蓄意兑换大量硬币以刁难申请人、消极对抗执行,恶意满满,理应受罚;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显然不应纵容这种明显违背民法典原则的做法。换言之,恶意支付不仅明显违背情理,也涉嫌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老板蓄意兑换硬币,消极对抗执行,浪费司法资源,可视为“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法院对此作出处罚于法有据。
  近年来,恶意支付事件频发。相关专家指出,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是在立法上确定小额辅币的有限法偿功能。所谓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交易中,若使用小额辅币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债权人可以拒绝接收,即“硬币支付限量”。当前,无现金支付迅速发展、普及,数字货币也已在多地展开试点,货币法偿制度是否需要调整有必要纳入议事日程。
  立法需要审慎考量,也需要时间和程序,但在个案上,法院可以积极作为,捍卫劳动者尊严和司法权威。□陈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