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