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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件为“小切口”解决安全生产“大问题”
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
  引入合规机制建设 做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生命重于泰山。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的是家庭的破碎和亲人的血泪。
  2021年春节,当每家每户还沉浸在一片喜洋洋的团聚氛围中时,池州市青阳县的卢某根和查某发两个家庭,却因为一起事故的发生,突然间陷入了失去亲人的无限悲痛中。
  事故发生在青阳县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非金属公司”)的生产过程中。这家公司是由钟某平于2019年5月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主要从事石灰石生产和精细化加工。卢某根受聘担任该公司的生产厂长(窑师),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查某发则是该公司的普通工人。
  2021年2月16日是农历大年初五,根据钟某平的安排,卢某根带领机修工陈某刚、普工查某发等人对1#窑进行点火开窑试生产。因未能生产出石灰石,卢某根判断系窑体堵塞。第二天上午8时许,卢某根、查某发未携带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工作时,中毒窒息昏厥。陈某刚在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情况下开展施救,随后也晕倒在集灰腔口作业平台。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判定卢某根、查某发已经死亡,陈某刚则受轻伤被紧急送医治疗。
  案发后,非金属公司与被害人卢某根、查某发二人的近亲属、被害人陈某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案件移送青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卢某根、查某发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作业,导致中毒窒息死亡;间接原因是企业管理人员钟某平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擅自下令实施点火作业,进行生产调试。钟某平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应追究刑事责任。
  青阳县检察院并未止步于此,他们在办案中还了解到,非金属公司在当地税收、解决劳动就业、助力社会公益事业、企业环保提升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准确处理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和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的关系,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青阳县检察院主动作为,综合考虑该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度、社会综合评价等情况,以及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对该企业引入合规审查机制。
  在征询钟某平的意见时,其向检察机关作出合规承诺并提交初步合规计划。针对非金属公司暴露出的安全生产漏洞,青阳县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劳动用工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等方面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并全程跟进建设进程。
  此后,非金属公司围绕合规要求建立并完善了相关安全制度。青阳县检察院也联合青阳县应急管理局持续跟踪,并邀请安全服务专业机构人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检查指导。考察期限届满,青阳县检察院结合多方验收结果,经充分评估认为,非金属公司整改到位,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明显提升。
  2021年12月28日,青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虽然钟某平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果严重,但事故发生后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并通过了企业合规考察,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提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量刑建议。
  同年12月30日,青阳县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22年6月,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被最高检评为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这个处理结果我确实没有想到。一方面自己接受了深刻的教训,另一方面我的企业还能生存下去。我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不是冰冷的机关,是有温情和温度的。”钟某平说。
  结合钟某平案件,青阳县检察院又将此个案延伸至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在检察机关建议下,青阳县应急管理局针对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深入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共检查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384次,下达执法文书369次,发现问题和隐患737项,行政处罚23起,罚款290余万元。
  为进一步“抓前端、治未病”,青阳县检察院还多次与该县应急管理局座谈交流,提出安全生产治理的意见建议。目前,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已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一套“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部门抓监管”的“安全管家”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推动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拿老运河航道安全“说事” 推动跨行政区域系统治理
  在长三角地区,有一条叫芜申运河的老运河,从芜湖市出发,经马鞍山、宣城,至江苏省南京市的高淳区、溧阳市、无锡市的宜兴市,穿太湖经苏州市吴江区进入上海,全长271公里,是一条沟通长江和太湖两大水系跨流域的省际内河航运通道,常年通航1000吨级船舶。芜湖至上海水运航程由此比从长江通行缩短133公里,被誉为通往长三角地区的第二条“黄金水道”。
  为提高这条老运河的通行能力,近年来皖、苏、沪3省市都在对芜申线航道进行整治。芜申运河安徽段改造升级工程由安徽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港投集团”)承建,未经验收处于试运营期。因改造升级施工、养护管理不到位,芜申运河芜湖青弋江段部分航道存在系列安全隐患。2020年下半年进入枯水期,航道水位持续下降,安全隐患显现,先后发生5起船舶碰撞、搁浅等安全事故。
  2020年12月,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根据群众反映发现这一线索后,经初查于12月30日立案,并成立由市、区两级检察院办案骨干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询问事故船员,走访水上救援队,同时邀请水上执法人员参与办案,借助专业设备前往事故水域实地勘查发现,芜申运河青弋江段存在水下碍航物未清除、切滩不到位、维护水深不足、助航警示标识不完善等问题。
  2021年1月7日,弋江区检察院向对运河青弋江段负有管理、养护、建设职责的芜湖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简称“港航中心”)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排查施工不到位引发的安全隐患,增设助航标志,清除障碍航物,确保符合通航标准,有效保障通航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港航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致函港投集团及时整改,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在当年2月枯水期结束前,运河青弋江段河道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并于同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
  2021年12月,芜湖市检察机关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回头看”时了解到,芜申运河因为跨地域跨省域,航道安全隐患问题尚需系统整治。2022年1月,省两会前夕,根据省检察院下发的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芜湖市检察院协助住芜湖的省人大代表拟定《关于开展省内航道安全隐患系统整治的建议》,并提交省两会。后该建议交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省检察院会同办理。此后,有关办理部门积极答复代表,表示将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补助等来解决这一问题。
  今年5月11日,为系统整治芜申运河安徽段航道安全隐患,省检察院以事立案,组织芜湖、马鞍山、宣城3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守护运河航道通行安全专项行动,并积极协调苏、沪检察机关开展芜申运河跨区域航道安全公益诉讼协作,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航道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航运安全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针对芜申运河航道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以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成了检察建议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从而开展了跨区域专项检察活动。同时推动苏、沪、皖开展边界水域巡航联动协同治理,建立起跨省级行政区域航道安全协作长效机制,系统治理航道安全隐患,为促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赵杰点评说。
  ……
  工作推进的“时间线”就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从刑事检察到公益诉讼检察,全省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2022年1至6月,全省共受理审查起诉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109件175人,其中提起公诉65件117人,不起诉24件41人;办理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立案455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430件,提起诉讼4件。
  落实“八号检察建议”,贵在“没完没了”。鲁建武表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携手应急管理等部门,以“等不起”的紧迫感,“坐不住”的责任感,继续“抓前端、治未病”,突出抓紧、抓实、抓细、抓常,从深层次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犯罪,持续推动“八号检察建议”在安徽的落地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生产环境和社会环境。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