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唐某某在公司群里询问“啥时候发工资”,并质疑自己的绩效考核结果,结果一小时后他被移出公司群。当晚,公司发出通报称唐某某发表过激言论,“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之惩处。公司回应称,该员工言论过激,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赔偿问题,公司称:“他可以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到时候该有的赔偿都有。”(11月24日红星新闻)
如数按时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的法律义务。《劳动法》第1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使公司仅仅是当月发工资晚了些,没有违法,也完全可以无则加勉,何以一言不合就开除?这个套路不是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遗憾的是,近年来,类似套路不少。一些用人单位总认为解雇员工是企业内部的“私事”,公司制度就是“家规”,想要裁员或解雇员工,可以随便找一个理由,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赔偿。于是乎,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回复ok手势被开除、员工午休被开除、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奇葩的开除理由五花八门。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变更。这是法规,不是家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的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一些企业常用的一条也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何为“严重”?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照这些规定,那些奇葩开除,无疑都是违法行为。
不让劳动者流汗又流泪,法律无疑是最重要的维权手段。相对维权打官司的事后救济,用法律做好事前预防更加关键。这或许需要监管部门和工会帮助企业依法完善管理考核制度,让企业不能违法;加强信用治理,让企业不敢违法;帮助企业推进优秀企业文化建设,让企业不愿违法。丁慎毅/文陶小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