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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捡来的手机付款,算盗窃
  本报讯捡到手机不想着联系失主,竟利用手机的免密支付功能消费。碰上这样的情况,捡到手机的人会怎么样呢?近日,砀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郭某拾取他人手机并消费二千余元,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郭某女儿在某商场捡到一部手机,后交与郭某。郭某回到家中,先在网上找人远程操控手机将开机密码刷开,因被害人在其手机上设置了100元以下免密支付功能,郭某遂利用该功能于三个月内消费45次,金额为2124.25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归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砀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预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