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11日,由太湖县检察院提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太湖县某镇联通营业点工作,其间王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出售给相关买家,用于注册APP虚拟身份,每发送一条短信和验证码即可获得相应的报酬,王某某非法获利近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鉴于个人信息兼具个体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王某某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违法犯罪的风险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除了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外,还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遂依法向太湖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当日,太湖县法院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最终太湖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强防范意识。在办理手机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范畴,日常生活中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记录和使用一定要谨慎操作。同时相关单位也要加强内部人员培训管理,共同保护好公众的个人信息。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