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A02版
发布日期:
给网络个人求助提供“法治助力”
  □李英锋
  慈善法修订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针对近年来个人求助活动平台规模化发展、纠纷时有发生的新情况,回应社会各界加强网络个人求助治理的呼声,在附则中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的诚信义务,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则,促进个人求助平台健康发展,维护公众的爱心善心。(12月27日中新网)
  把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调整范围,填补了法治空白,切中了规范个人求助以及关联行为的现实需求,回应了公众关切。这一立法动作具有里程碑意义,能为个人求助尤其是网络个人求助提供法治助力,防范治理一些乱象,助推个人求助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之前,慈善法并未将个人求助纳入其规治范畴,个人求助作为民事行为,作为个人的救济权利,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对于公开募捐,慈善法有严格的约束机制,而个人求助则受限较少,求助者拥有较高的自由度,既可以在个人自媒体发布求助信息,也可以通过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通常而言,规范个人求助行为以及关联行为主要靠求助者、众筹平台的自律,靠众筹平台自建的审核机制,靠网友的监督。然而,揆诸现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个人求助的监督制约处于一种乏力、无奈的状态。
  在弱制约语境下,近年来,个人求助出现了种种乱象,比如,求助者虚构或者夸大病情,隐瞒财产信息,将善款用于治病疗伤以外的其他目的等等。这些乱象让个人求助呈现出病态,变了味,既会让资助者寒心,加深戒备抵触心理,也可能伤害其他求助者的权益,拉低求助的效率和成功率。
  而将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调整范围,就为规范个人求助、治理相关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准和路径。这有助于营造个人求助良性发展的氛围,凝聚监督和保障个人求助健康发展的社会共识。在慈善法的授权下,随着相关管理细则的出台,求助者、信息发布人的权利义务、众筹平台的非营利属性、审核责任、管理费率、行为“负面清单”、个人求助的程序、条件以及善款的使用、剩余善款的处置、监管保障措施、欺诈式求助的法律责任等都有望得到明确,个人求助也会进入法治轨道。这一立法动作将个人求助及资助纳入了大慈善的范畴,给个人求助者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戴上了“法律笼头”,给公众的爱心善心加了一道法律保险,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