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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首次破题:
轻微违法行为可减免行政处罚
  2月16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通过建立长三角地区统一互认的轻罚免罚制度,提升区域执法办案一体化水平。据悉,《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为期五年。此次《规定》的出台,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首次破题。
  可免罚或轻罚的情形
  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改正情节是考量因素
  《规定》还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因素,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及时改正的情形和方式,主观过错的范围、举证责任、认定因素等,以及初次违法的定义和认定方式。
  以违法行为轻微为例,可以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比如是否为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基层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判定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情节时,就可以“对号入座”,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规范。
  据悉,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有些不能免罚或轻罚
  记者注意到,《规定》还包括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以及既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的裁量规则。对有证据证明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