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草”(网络流行语,指宣传某种好货以诱人购买)已经成为一种新消费习惯,而虚假“种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将“种草”纳入广告监管,但在执法监管等落地执行层面还存在难点。律师建议,新规落地不能只靠博主自觉,平台也应承担标识监管、内容审核的责任。(5月25日《工人日报》)
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于“种草”“广告”有了清晰界定。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然而,新规施行以来,登录一些热门网络社交平台,仍可发现有许多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内容尚未标明“广告”字样,有一些博主会在推文中标注“赞助”或者“合作”,作为“广告”的替代性模糊表述。
博主自觉性缺失,意味着虚假“种草”的发生。相较于传统广告,这种“亲测”的形式更具亲和力和真实性,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喜爱。2021年5月,中信证券研究报告显示,64.3%的Z世代(1995~2009年间出生的一代人)在购物时受到“种草”推荐的影响,庞大的受众群体和高接纳度,让“种草”迅速成为营销模式主流。也是在此背景之下,艾媒咨询报告显示,有72.4%的消费者表示受到虚假“种草”的影响,近几年关于虚假“种草”、网络营销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后,仍存在虚假“种草”,这除了要消费者“动”起来,即发现违规行为,或者权益受到侵害,要勇于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更需要牵住平台“牛鼻子”,即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让其具体承担起标识监管、内容审核的责任。笔康/文王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