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处理工作、保持在线回复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工作常态。一些业内专家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劳动法应当考虑引入“离线权”,就是除法定或约定之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5月30日《法治日报》)
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已经成为“双刃剑”。譬如,现实中,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进入工作群,一些员工少则加入几个工作群,多则十余个工作群。特别是,哪怕是下班时间或晚上,管理层还会要求员工通过线上办公方式完成任务并交付。这显然是利用互联网对员工权益的任意侵害和盘剥。要知道,大多数员工在上班期间就已经非常累,而要求员工随时在线、随时回复消息、随时线上办公的做法,极度压缩了员工的个人时间。
而“离线权”显然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除非从事特殊岗位、特殊行业,或者与用人单位有特殊约定,应明确赋予员工“离线权”,即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具体而言,在非工作时间,员工有权拒绝查看工作群内的信息,有权不予回复,有权拒绝线上办公。即便从事线上办公的,也应视同加班,享有“加班补贴”或补休。
其实,实践中,一些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在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离线权”。如据报道,有员工因周末休息时间未及时回复领导在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被辞退,员工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此外,也有员工居家线上办公时猝死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可以说,有了实践经验,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赋予劳动者“离线权”就顺理成章。故相关专家的提议值得探索和研究,也只有赋予了劳动者“离线权”,才能让劳动者理直气壮地在非工作时间拒绝“线上加班”,也避免强势的用人单位总是利用互联网这把“双刃剑”侵占员工个人时间,无尽盘剥员工。进而真正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不至于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被随意“捆绑”、盘剥。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