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30日,休宁县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华、詹某祥、汪某分别在休宁县月潭湖镇(原陈霞乡)安置点承包陈霞村自建房,雇请农民工从事木工、泥工、瓦工等施工建设。至案发时,王某华拖欠汪某祥等十余个班组劳动报酬42.07万元,詹某祥拖欠吴某龙等五十余名被害人劳动报酬59万余元,汪某拖欠黄某兴等二十余人劳动报酬24万余元。其间,三人采取不接电话、联系方式拉黑、无限期拖延等方式逃避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农民工投诉,经调查后依法向三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前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人均未按期支付。
法院认为,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人王某华、詹某祥、汪某采取不接电话、关机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赔情况,分别判处王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詹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各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