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实行企业休眠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开办企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高速公路按照车型、时段、路段等实施差异化收费……现在起至7月15日,《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事项)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在窗口实质运行、全流程集中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应当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原则,整合部门单设办事窗口,合理设置分类通办、主题集成等无差别或者分领域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开办综合服务,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探索企业“休眠”制度
针对一些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部分地区实行了企业“休眠”制度,为企业提供了调整、喘息的空间。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行企业休眠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完善信用长三角平台建设,培育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推进长三角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深化长三角信用合作。
引导市场主体共享用工
随着人才的流动性越来越强,他们的职称信息跨区域核验需求日益增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为市场主体用工提供便利。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
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水运、空运、铁路、公路运输信息共享,构建货运信息可查、全程实时追踪的多式联运体系。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货运收费的监管、指导,监督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推进高速公路按照车型、时段、路段等实施差异化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回购等方式降低公路通行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车辆限行措施,清理不合理的车辆限行政策。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也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