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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公司与员工签对赌协议不能偏离法治轨道
  近日,深圳女子刘女士在小红书爆料称,她与公司签下了一份对赌协议:今年6月21日-7月21日,如果她能在一个月内为公司的小红书账号涨粉3.8万,除正常薪资及提成以外,公司还将另行奖励现金2万元以及一台苹果14Promax1T手机;如果没完成目标,她将自愿放弃后续两个月的全部薪资与提成。(6月25日上游新闻)
  近年来,为了激励员工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对赌协议,成为一些公司普遍选择的管理手段。从法律角度说,这种绩效管理手段本身并无不可,没有违法违规。
  但是,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附加条款。这就决定了对赌协议并不是想怎么签就可以怎么签,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样,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不能偏离法治轨道,这是不可逾越的原则。
  网上曝光的这份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果不是炒作骗流量,而是真实的协议条款的话,其中“如果没完成目标,自愿放弃后续两个月的全部薪资与提成”等相关内容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属于无效条款。
  工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是劳动者应得的,不管劳动者有没有完成绩效目标任务,要求公司支付工资都是合法、合理、正当的,并不丢人,也没有占公司便宜。《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见,即便员工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任务,用人单位也不能利用与员工签订的对赌协议迫使员工放弃工资或是仅向员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张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