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9日正式对外发布,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全面夯实私募基金法治基础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对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对其规范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监管执法依据和手段相对欠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以及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到了需要重视并纳入上位法调整的阶段。
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同时通过处置阜兴系、金诚系等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摸清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突出问题。条例在系统总结监管经验、行业规范等基础上,着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强化源头管控。条例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为着力点,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比如,禁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突破人数限制,禁止公开宣传推介,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划定监管底线。条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要求,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不断优化私募基金整体生态;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实施“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行为加以规范,加大惩处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创业投资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力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其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在投资阶段、投资期限、投资对象、退出机制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
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