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合肥中院召开发布会,公布了《合肥法院物业纠纷审判工作情况及合肥市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对全市两级法院近三年审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提出建议与对策,着力从源头化解纠纷,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和谐安定的物业服务新格局。
记者从现场获悉,2020年至2022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5130件,结案35109件。结案标的额由6656.6万元增至9769.5万元。在全市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中,因拖欠物业费引发的纠纷占比超过97%,其中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缴物业费的占比最高,达70%以上。总体来看,合肥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之势,物业纠纷案件涉众人数多、群体性强,纠纷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合肥中院对物业纠纷案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其中,涉及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监管问题最为常见,此外,较为常见的成因还包括:物业公司服务收费标准问题、前期规划和开发商遗留问题、业主法律意识淡薄问题、业委会和业主大会的成立及有效运行问题等。基于以上分析,合肥中院针对物业纠纷提出化解建议,共同发力,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多个相关部门组成协同共治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强化对开发商监管力度;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加强物业服务质量动态监管;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提升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建设水平。
记者根据发布会内容,梳理了几起涉物业纠纷的裁判典型案例。
新物业公司来了,老物业不愿意撤场
2023年初,高新区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原物业公司,授权业委会公开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业委会通过第三方招标确定新的物业公司后,发函致原物业公司,要求按期撤离小区并做好交接工作。然而经多次沟通、协调,该原物业公司拒绝撤场。
管委会相关部门主动介入,约谈原物业公司,要求按照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执行,配合做好新老物业交接。为推动平稳交接,管委会成立政法、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属地社区中心为主的联合工作组。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原物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信用处理,限制在本地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通过及时有效行政介入处理,控制了矛盾冲突,原物业公司完成了撤场交接工作。
捆绑收取停车费与物业费,属不当收费被纠正
包河区某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物业公司存在将停车费与物业费捆绑收费行为。
包河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属地街道,在对情况核实基础上,约谈该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信用处理。物业公司对不当收费行为作出纠正。
业主在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拒绝被起诉
姚某系合肥某小区业主,购买了该小区地下产权车位。2020年11月,姚某购买一辆小型电动车,在与电力部门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电力部门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提供物业公司允许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姚某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因遭物业公司拒绝,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对其购买的车位享有专有使用权,该权利包括在其停车位上停放新能源汽车并安装便于使用设施。姚某在符合施工和使用安全要求的条件下,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其安装充电桩并提供允许施工的证明材料,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故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姚某出具允许在该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姚某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擅改公区,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余某系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17幢101房屋业主,该小区17幢楼宗地图显示17幢和16幢之间系绿化和景观池,17幢楼的东面系绿化用地。2017年,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改建公示,15天期满后,物业公司以业主未提出异议为由,自行将16幢楼和17幢楼之间绿化、景观池改成儿童乐园,并在17幢楼东面绿化上增设了水池。余某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小区绿化和景观池原状,在与物业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即对小区的公共部位进行改造,属擅自变更小区共有部分的规划用途,侵害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物权,遂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原状。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首席记者朱庆玲实习生徐亚婕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