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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正当行为理应免责,司法应为好人撑腰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15件,其中重点在善意施救、见义勇为、自甘风险等方面明确支持了正当行为免责、自甘风险自负其责的基本理念。(8月3日《人民日报》)
  曾几何时,老人摔倒“扶不扶”是公众热议的话题。热议的背后,不只是道德的困境,更是法律的失语。好人做了好事,本身并不追求回报,遵从的是内心的道德自律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但是,如果法律不能给潜在的风险兜底,一旦好事没有做好,自己受伤了可能无人过问,伤了别人反倒要赔偿,见义勇为就会成为一种违背经济理性的高风险行为。这显然与公众的良知相悖。伤害的除了社会公共道德,还有司法的公信力。
  民法典新增了“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此之后,救助人被受助人告上法庭,被法院判决赔偿的事件,在理论上被终结。但是相比法条的规定,现实永远是更为复杂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正当行为免责的基本理念有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救助人的合法权利有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需要通过典型案例来不断重申和强化。
  法谚有云,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法律不可能同步反映社会变化,因而总是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十分全面地提前考虑到所有情况并且分别做出详细规定。比如,慷慨赴险却未能救人成功反而让自己受伤,实施正当行为者能否就自身健康权益受损要求获得赔偿?此次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明确阐释了救人未果但因此受伤亦应得到赔偿的司法理念,弘扬了“舍己为人、友善互助”的道德风尚。这种有益的补充,让司法为好人撑腰更加有力。
  鲜活的案例是最好的普法。一个典型案例的普法效果,可能胜过一摞相关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来说,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指导作用;而对社会公众来说,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更对他们的行为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和教育作用。司法裁判越是符合社会公众内心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越能激发公众的遵法热情,培养人们的法律情感。呵护道德正气需要公正司法,法治保护更加有力,热心者助人才更加踏实。更多人愿意做好事、敢于做好事,因此受益的无疑将是我们每一个人。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