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A07版
发布日期:
肥东一工程发包人将承包人告上法庭
130余万增值税由谁承担?
  本报讯 建设工程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等。它们的计税方法各有不同,以增值税为例,究竟应该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缴纳税款呢?日前,肥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人与承包人因130余万元增值税闹上法庭。
  据了解,2019年6月20日,原告长江公司(甲方)与被告王某、张某(乙方)签订了《施工管理责任书》,约定由两被告负责承建某施工项目,并由项目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实行经济责任管理制度。
  原告与被告王某在《工程借支款使用承诺书》中约定:乙方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提供相应价款不超过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人工、材料、机械费等各种构成工程实体的增值税发票)。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部分税费由乙方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或代扣代缴,剩余税费在甲方注册所在地代扣代缴,所有税金按国家对建筑公司的规定征收。
  同日,两被告签署的《承诺书》载明:案涉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已提供审计报告(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和该工程所有税票和成本发票,并负责完成所有结算,如有任何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法律事务,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签订后,两被告进行了施工。2020年12月18日,案涉工程经结算,原、被告均认可工程审定价,但对税金由谁承担,却产生了争议,直至诉至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税费1300393.90元的诉请,原告就案涉工程已缴纳税费1609057.45元,其中含王某辩称的其已支付的308663.55元,故原告实际缴纳税费为1300393.90元。对于双方已发生的退税款抵扣材料款视为双方已达成合意,法院予以采信。
  同时,原告自认尚有退税款165606.42元应退给两被告而未退,应从该款项中予以扣除,故两被告应承担的税费为1134787.48元。
  承办法官解释说,关于建筑施工中增值税由谁承担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已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案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税费由被告缴纳,故原告依法缴纳了相应税款后,该笔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法院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最好区分含税合同价和不含税合同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由谁承担,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首席记者朱庆玲通讯员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