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A04版
发布日期:
买车遇到这些格式条款要当心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汽车消费迎来旺季。9月15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省消保委对安徽省内汽车销售合同进行了梳理,发现容易产生纠纷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分格式条款。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注意避免,建议相关经营者及时纠正。
  交车后质量有问题,卖家仍要担责
  格式条款:车辆交付时,经消费者本人验车,车辆完好无损,出门概不负责。
  省消保委点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向消费者交付车辆。而车辆的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对于外观瑕疵,消费者在车辆交付时通过肉眼观察便可发现,消费者可以当场提出质量异议。但对于隐蔽瑕疵,由于汽车部件众多、内部构造复杂,无法在交付时当场发现,需经使用一段时间后方能发现。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约定“交付后经营者不承担责任”,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举证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消费者购买车险,卖家不得强制
  格式条款:提车当天买方由卖方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业务。省消保委点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由卖方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并且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提车当天买方由卖方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业务”,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无效条款。
  卖家不交付汽车,需退双倍定金
  格式条款:消费者不得变更、退订车辆,否则定金不退,经营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汽车,退还定金。
  省消保委点评: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不得变更、退订车辆”,该条款明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减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经营者如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汽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经营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汽车,退还定金”明显减轻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