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上海警方接宁波警方通报:宁波市镇海区某滩涂发现一具女童遗体,衣着等特征与浦东南汇新城海滩失踪女童相似。经法医提取女童遗体生物特征检测比对及家属辨认,确认该遗体系浦东失踪女童黄某某。已排除刑事案件,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至此,这个令人揪心的事件终于以人们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而告终。据媒体此前报道,女童失踪是因为孩子父亲将其独自留在海滩回去拿东西所导致。而将一个年仅4岁的孩子留在海边长时间“独处”,肯定极为不妥也是极其危险的行为。纵有千万条理由,这一做法显然犯了严重错误,因为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常识。
一直以来,家长作为监护人疏忽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而导致的悲剧不断:家长因疏忽将年幼的孩子遗忘车内被闷死;女童跟着家长横穿马路,但孩子突然折返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飞;男童悄悄溜下车,全然不知的父亲开了360公里才发现儿子不在车上;开车撞人还以为是撞了“布娃娃”,孩子早已被活活拖死……
此外,由于家长“疏忽大意”而导致孩子被烧伤、烫伤乃至高楼坠地、溺水、丢失等事件,媒体没少报道。这些悲剧事件,不仅给孩子造成身体上的巨大伤害,甚至使其失去了幼小的性命,而事后,家长追悔莫及,可是再顿足捶胸又有何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不仅属于父母,也属于国家。由于家长的疏忽,使孩子处于险境,这样的父母无疑“不合格”。监护好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有些父母并不能尽到这些法律义务,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可见,对孩子监护不力,“大意”不该是借口——家长监护不力的警钟再次敲响。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