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近1900元买高铁商务座,欣然接受乘务员提供的葡萄,没想到这并不是免费的,一小盒葡萄收费60元。10月20日,乘客赵女士告诉记者,“如果知道收费就不要了。”21日,南宁铁路局南宁客运段回应此事称,列车售货员未提前向乘客告知商品价格导致误会,存在违规行为,已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10月23日极目新闻)
这起消费纠纷第一争议点不是葡萄价格,而是葡萄售卖方式。赵女士购买的商务座价格比普通座高出不少,享受的服务也比普通座多——当天中午,乘务员向赵女士提供了免费的盒饭、零食和饮料。赵女士不知道免费服务的范围,当乘务员在提供免费餐食后又询问是否要水果时,赵女士很容易产生误解,以为水果和盒饭、零食等一样,也是免费赠送。乘务员并未提前就水果的有偿性向消费者做出明确提示,直到拆开包装并清洗后,才告知消费者葡萄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这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也许有人会说,葡萄包装上有价格信息,高铁或其他供应商履行了明码标价义务,消费者未注意查验葡萄价格信息,未向乘务员询问葡萄是否免费,存在疏忽之处。这样的说法对消费者来说未免太苛刻了,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
在消费者对商务座的免费餐食服务很有强的心理预期的情况下,乘务员不说清免费服务的范围,也不对有偿服务进行特别说明,而是在提供免费服务时顺势推出与免费服务性质相近的有偿服务,使得消费者有很大概率发生认知混淆,把有偿服务理解为免费服务。尽管葡萄包装上有价格信息,但消费者已经被误导,短暂陷入免费思维定式的语境中,不会注意或查看、询问“免费葡萄”的价格信息。这是消费者在常规注意力下一种正常的反应。对此,应该苛责的是高铁方的销售方式,而不是消费者的消费方式。
明码标价不是侵权行为的挡箭牌,更不是高铁方免责的充分理由。在“搭车暗售”模式中,如果高铁方没有履行必要的信息说明、提示义务,明码标价信息很容易被忽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难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是自愿、平等、公平交易的必要前提。
经营者掌握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势,在交易中具有主导地位。不管乘务员是有意还是无意,借助免费服务环节对高价葡萄等水果进行“搭车暗售”,均在客观上限制、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了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让消费者居于不利的交易环境中,也动摇了自愿、平等、公平交易的基础。唐山客/文闵汝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