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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定任性,监管不能“缺席”
□刘予涵
  近日,哈尔滨一家公司发布关于员工使用微信的管理规定,“若发现私聊微信,每次罚款100元/人”。哈尔滨市民陈女士(化姓)将该公司的管理通知截图发在网上引发关注。辖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称,经核查,情况属实,已要求企业立即纠正。(10月29日上游新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在剥夺公民的财产权。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才有这个权力,而且其依据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没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力。哈尔滨这家公司对员工私聊微信进行罚款,显然是违法的。
  然而,在生活中,类似“家规”并非个例。一些企业在设置规章制度时,常常用罚款来作为惩罚,比如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未完成工作、违反规章制度等,企业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作为企业,制定一些“家规”来约束职工行为,是有必要的。对违反“家规”的职工给予处罚,也无可厚非。但无论什么样的“家规”,前提都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侵犯职工基本权益。因职工私聊微信就罚款,暴露出企业管理理念的畸形,既缺乏人性化,又有悖于情理和法律,维护的只是企业经营者单方面的利益。
  近年来,一些企业打着管理的旗号,制定五花八门的“家规”。这些“家规”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有悖法律伦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比如,贵阳一家公司规定,董事长、总经理只要发现一个电话不接或超过一个小时不回复,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深圳一公司要求员工全体吃素,“保证都是气质命好的同行者”;重庆某妇产医院强制要求员工转发朋友圈,否则就罚款甚至解除劳动关系,至于以迟到、旷工为由进行罚款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说,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家规”都不应该出现,但偏偏就堂而皇之地出现了。这既与企业强势、职工弱势有关,也与执法缺位有关。目前,有关部门对企业“家规”缺少违法审查机制。没有职工举报就没有执法检查,甚至举报了也无人过问。正因违法成本太低,而“管理效果”极佳,一些企业老板才肆无忌惮地将企业视为自己为所欲为的“家天下”,各种奇葩“家规”才层出不穷,屡试不爽。
  面对侵犯职工权益的企业“家规”,害怕丢饭碗的职工只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但政府有关部门绝不能坐视不管,更不能认为企业“家规”是企业自己的事而不闻不问,让企业“家规”想咋定就咋定。
  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对逾越法律红线和伦理道德的企业“家规”,应本着“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有这样,劳动者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