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一台6488元的笔记本电脑,不料收到货竟然是4瓶矿泉水,要求商家补发电脑,不料商家却迟迟未补发。该消费者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购物款648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9464元。该判决已生效。(11月12日《广州日报》)
消费者购买价值数千元的电脑,商家第一次发成矿泉水。如果是发错货,积极弥补即可。当消费者要求补发电脑,商家承诺补发却迟迟没有采取行动。从2022年12月8日消费者购物开始,截至2023年6月14日案件开庭,商家既未补发货物,也未提供其他解决方案,存在故意欺诈的事实。
这是一起典型的“退一赔三”案例,在电商时代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也为消费者如何维权提供了借鉴价值。不过,从商家一系列操作来看,其之所以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没有将消费权益放在第一位,说明其对后果缺乏畏惧,也说明电商平台在对入驻商家的诚信经营行为管理,以及相应的促进和制约机制上需要持续优化。对诸如此类已被法院判决的案件,在法院判决基础上,平台是否跟进处罚,以及在平时如何建立动态监管体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得到回答。
对于电商欺诈的行为,“退一赔三”的判决固然令人欣慰,但又不能止于此。
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具有监管职责,从技术上预防和杜绝假货、欺诈、安全隐患等乱象的出现。对于欺诈行为,电商平台应积极披露信息,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列入黑名单,以此提醒消费者商家可能存在不诚实行为;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和第三方监督,建立快速投诉和反映的通道。只有把诚信体系作为惩戒机制之一,才能形成更强的震慑效应。
此外,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破除信息壁垒。比如法院将相关判决情况向网络监管部门通报,之后由监督机构向有关平台反馈,并督促其落实相应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相关电商平台要主动作为,广泛搜集相关信息,及时启动干预机制,对欺诈的商家该降级的降级,该移除的移除,并向行业其他平台沟通信息,让欺诈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成为必然,如此才能让其恪守底线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前度郎/文王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