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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精神暴力”入选典型案例具有多重意义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显示,丈夫李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进行威胁,使妻子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今日《新安晚报》)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精神暴力又被称“软暴力”,其危害不亚于身体暴力。上述案例中,施暴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侵害,但其自残自伤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备受摧残。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个案例不仅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对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全社会也有一定教育启示意义。
  现实生活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达到“高度可能性”。这无疑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都涉及家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有的面临举证不足问题。人民法院经综合考量,认定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特别是关注了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私密性等特征,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以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精神侵害更具隐蔽性、证据更难采集,这些案例明确的裁判原则,也有助于增强涉精神家暴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还可以让广大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清晰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勇于向家暴行为说“不”。一旦遭遇家暴,无论是身体暴力还是精神暴力,及时向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神暴力不仅存在家庭生活之中,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存在。期待“精神暴力”入选典型案例能给社会各方一定的启示,不断丰富防治精神暴力的手段。□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