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杨某某等57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某、杨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二十四年,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5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拘役三个月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起,刘某、杨某某积极发展成员,最终形成以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有固定骨干成员的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达到推进拆迁工程进度、扩大砂厂经营规模、胁迫他人退股,打压同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严重破坏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肆意使用棍棒、刀矛等凶器殴打他人,严重侵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该案的一审宣判,宣告了以刘某、杨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灭,严厉打击了长期盘踞在当地的黑恶势力嚣张气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孙芮通讯员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