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探亲假,领导说单位管理办法里没有这一项,还说关于探亲假的文件太久远,不知道是否在执行。”近日,在湖北省荆门市某行政单位工作的张女士告诉记者,今年9月,她想回重庆老家看望父母,打算申请探亲假,单位领导却以上述理由拒绝。(12月7日《工人日报》)
根据1981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待遇。2019年,人社部发布的《法定节假日等相关标准》,也对探亲假等5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
探亲假是职工一项法定权利,尽管该规定出台已有40多年之久,但只要法规文件未被废止,理所当然继续有效。但从规定实施现状看,休探亲假的职工越来越少。据媒体调查,目前不少劳动者并不了解探亲假,有的知道其存在但从未休过,有的尝试请探亲假却被用人单位拒绝,原因是“不符合文件要求”“不满足相关条件”。
不可否认,探亲假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如今交通发达、通信方便,绝大多数地方已能轻松实现“一日千里”“天天见面”,再加上相关休假制度逐步完善,确实能满足条件的少之又少。可以说,曾“看得见乡愁”的探亲假,现在几乎成了“沉睡的权利”。
从现实情况来看,探亲假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空巢老人问题日益严重,包括城乡二元结构下留守儿童问题,都成为异地劳动者的压力和牵挂。尽管国家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与公众期待还有很大距离,迫切需要依法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专家认为,远离家乡求职就业的人员仍大量存在,一些地区也仍存在道路不通或路途遥远的情况,国家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仍具有现实意义。
有关部门应根据现实情况,与时俱进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让探亲假的制度善意充分释放。激活“沉睡”的探亲假,需寻取最大公约数。鉴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覆盖包括民营企业员工、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可考虑修订“沉睡”的探亲假规定,对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假期时长等进行优化,并明确保障手段;也可考虑以“修”代“废”,将探亲规定合并至带薪休假制度里,给异地劳动者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当然,更期待对职工休假从制度层面进行顶层设计,统一立法、统一规范。因为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探亲假以及婚丧假、产假等制度相互关联,只有积极推进休假的供给侧改革,寻取最大公约数,才能形成更加合理有序的假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