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为依托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为后盾推进拆迁工程,11月29日,由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斌、杨志荣等57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名主犯因所犯各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24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左右,该组织在芜湖市南陵县逐渐坐大成势,至2008年以刘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此时,杨志荣因刚涉足南陵县房地产和建筑工程领域,亟需借助刘斌组织恶势恶名攫取经济利益,刘斌遂率组织成员朝杨志荣靠拢。杨志荣以企业为基础,通过给予股份、支取工资等方式为组织提供有力经济支持,以组织暴力为后盾推进拆迁工程,杨志荣成为组织成员公认的“老大”,与刘斌同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间,该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迅速扩张,日趋壮大。
2012年11月该组织与南陵县姚能兵(已判决)涉黑团伙发生大规模聚众斗殴,造成对方一人死亡、双方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该组织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共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40余起,并实施殴打他人、打砸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10起。此外,该组织成员实施的非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强奸、窝藏、串通投标等7个罪名,涉及违法犯罪事实20余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同时,该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产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斌、杨志荣,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组织外实施的犯罪,应当分别按照各自所实施犯罪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个罪名,与已判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被告人杨志荣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其他55名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2000元至10.5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组织者、领导者刘斌、杨志荣及4名骨干成员个人财产全部没收,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均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据了解,该案由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分两批起诉至法院。整个庭审历时共6天,55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目前杨志荣等被告人已提出上诉。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