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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央企”利用“伪私募”诈骗近80亿元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披露办案详情
  一家“假央企”利用“伪私募产品”非法募集资金78.81亿余元,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38.22亿余元。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详细披露了该案的办理细节。
  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深圳市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集团”)以及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等10多家公司,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在此期间,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先后以檀某公司、洲某公司、云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39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上述三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9只产品均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中某中基集团通过3家“辉某系”公司等销售平台,在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举办宣传会、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集团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所得资金归集于中某中基集团账户,主要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支付销售佣金、个人挥霍、对外投资等。
  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据悉,此次“两高”联合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2023年,最高检挂牌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诉,5起已作出判决。各级检察机关通过高质高效办理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据悉,最高检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综合检察日报正义网、新华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