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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剧组发声明表示将追究侵权者责任
合肥多个“宝总同款”还能卖吗?

  外卖商家纷纷推出“宝总同款”。 

  本报讯 随着电视剧《繁花》的热播,剧中的美食、服饰和造型赢得了观众的青睐。1月12日,《繁花》剧组发布声明,表示部分商家与市场经营主体以攀附该剧热度等目的,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剧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引发市场混淆,也侵犯了剧方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在合肥,有餐饮机构推出了“宝总同款干炒牛河”等相关产品,那么这些产品还能卖吗?对此,相关法律界人士也进行了解读。
  记者注意到,在合肥某外卖平台上,有商家推出了“汪小姐爱吃的排骨年糕”“宝总同款干炒牛河”等,此外,省外也有机构推出了《繁花》中汪小姐同款发型,还有某大学食堂也蹭了一波热点,开始供应校园版的《繁花》美食。那么此番《繁花》版权方发出声明,是否意味着这些《繁花》元素同款已构成了侵权呢?
  记者看到,在《繁花》剧组转发的律师声明中,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下架针对该剧及委托人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声明还称已完成针对既有典型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并启动持续的侵权监测,对于商业意图明显、情节严重的侵权主体,将启动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索赔)维权。
  在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齐玉冰律师看来,剧组委托律师发布声明,主要想维护的还是著作权。目前《繁花》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著作者,对于原著小说是拥有著作权的,比如人物姓名、关系、故事情节。另一个是电视剧的出品方,他们对于该影视作品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其中电视剧中人物的造型、场景布置等权利就是属于电视剧的出品方的。
  “有的电视剧的出品方会对电视剧中的一些元素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成功注册下来,会拥有一个商标权。”齐律师认为,虽然当前剧组并未明确是否已经对影视剧中的一些元素进行商标注册,但这不意味着商家可以随意使用《繁花》电视剧名称或者剧中知名元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商家如果打上某某同款宣传语,即便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一种蹭热度、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这种宣传语还有可能会涉嫌虚假宣传。
  但也有市民认为,剧中出现的干炒牛河、泡饭、排骨年糕都是传统的美食,商家如果只是想向消费者表述,这就是汪小姐爱吃的那种排骨年糕,这样的表述是否也构成侵权?对此,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程律师认为,如果只是使用“汪小姐”这样具有泛用性的词汇,不能认为其特指剧中人物而认定侵权,但若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剧照或者其他指向剧中特定人物的宣传手段,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则属于侵权。也就是说,如果商家在宣传上述商品时使用了《繁花》的剧照、截图、海报等,那就涉嫌侵犯著作权了。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陈牧实习生杨春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