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关键,也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和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重要的考量因素。长期以来,如何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成为困扰检察办案实践的一道难题。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最高检确定的新一轮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为契机,积极探索实践,将犯罪嫌疑人的案外社会性信息纳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考虑范围,使这项评估更加科学合理,从而为办案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虽然犯罪嫌疑人胡某多次参与实施犯罪,目前查明其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经审查,我认为可以不批准逮捕。”日前,在镜湖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一次检察官联席会上,承办检察官车凌梓大胆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
这是一起涉多人非法采矿案,犯罪嫌疑人胡某系盗采江砂船只现场负责人,其受他人指使多次作案,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胡某到案后也未退赃。按照传统的办案理念,承办检察官多半会提出批准逮捕的“稳妥”意见。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胡某到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卷宗中调取的反映其社会关联程度的家庭情况、职业背景、经济条件等案外社会性证据材料信息显示,胡某工作稳定,有正常经济来源,此次参与犯罪系经朋友介绍,案发较为偶然,非法采砂并非其主业。胡某个人经历较为简单,现一直从事个体经营,一贯表现良好,从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诉讼可控性3个方面,对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子进行量化评估赋分得出的结果是其社会危险性较低,无逮捕必要。”车凌梓进一步阐明了拟不批准逮捕的理由。经过讨论,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致同意承办检察官对胡某社会危险性的评估结论和对其拟不批准逮捕的意见。最终,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胡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社会危险性评估首要解决的是在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基础上,如何科学确定评估指标,也即将哪些信息纳入评估范围的问题。镜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汤恒明说,2023年9月,该院被确定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后,认真分析其作为芜湖市主城区近年来犯罪结构出现的新变化,综合研判影响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主要因素,经过一次次“头脑风暴”碰撞,认为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要关注的还是“人”的因素,而犯罪嫌疑人的案外社会性信息则是反映其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因此应重点将能够说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关联程度的家庭情况、职业背景、经济条件、社会交往、生活习惯、活动轨迹等信息纳入评估范围。该院通过组织专班对已办案件回溯和在办案件测试,进行多轮实践、修正、再应用,从而形成了有地区特点的以“人”的因素为核心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指标体系和量化模式。
“在你局移送的伊某故意伤害案中,现有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伊某具有社会危险性。请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重点包括其作案后购买返乡车票的信息、行踪轨迹和一贯表现情况等。”今年1月,镜湖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陈胜亚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这起涉嫌故意伤害案时注意到,此案案件事实清楚,被害人受伤程度较轻,为轻伤一级,但通过提审发现,犯罪嫌疑人伊某身份较为特殊,其生活习惯和一贯表现较差,便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了上述电话沟通。公安机关随即补充移送了证明伊某频繁饮酒打架滋事等案外信息材料,陈胜亚通过量化评估,经赋分显示犯罪嫌疑人伊某社会危险性风险较高,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遂提出了拟批准逮捕的意见。后该院对伊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将案外社会性信息作为评估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这种信息的获取是关键。据镜湖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光菊介绍,除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相关信息外,该院一方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借助公安机关信息优势,提升信息获取和评估的质量。另一方面结合律师辩护全覆盖推广工作,积极吸纳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试点工作。此外,还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政法一体化跨部门办案平台内的相关数据,来获取有价值的办案信息。
通过以丰富的、高价值的案外社会性信息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精准画像”,有效提升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效。据了解,今年以来,镜湖区检察院使用该量化手段对24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后,对其中4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20人予以批准逮捕。 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