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婚姻登记撤销难,工伤保险待遇兑现难,社会抚养费征收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扰乱市场秩序的“空壳公司”根治难……件件难事难在老百姓身上,也“痛”在检察人的心上。
从2022年4月起,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监督工作。专项监督聚焦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社会治安等民生热点,以及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确立了守护“夕阳红”、守护“半边天”、助力根治欠薪、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以及“空壳公司”清理等5个“大专项”,以及N个富有地方特色的“小专项”,从而在全省形成了“5+N”的行政检察专项监督格局。
今年4月29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述专项监督工作成果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介绍,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143件,提出抗诉2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5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520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188件,与行政机关形成工作机制76个。“通过用心用情办好一个个民生民利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助力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牵肠挂肚的民生大事和天天有感的关键小事,并促进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突出问题的诉源治理和系统治理。”
助力解决虚假婚姻撤销之难
虚假婚姻登记主要指的是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婚姻登记的信息化水平及规范化程度不高,少数人出于重婚、骗婚、早婚、生育甚至方便房屋过户等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一些“冒名”“虚假”婚姻陆续被核查发现,但遇到这类纠纷按什么程序处理,却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受害人往往无法申请撤销婚姻,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省检察院此次发布的青阳县检察院督促撤销虚假婚姻登记行政检察监督案就比较典型。
2005年年初,青阳县居民张某某经人介绍,与自称“封某甲”的女子相识。当年6月,“封某甲”与张某某在青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未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封某甲”便离家出走,自此音讯全无。后张某某拟建立新的婚姻关系,但因已与“封某甲”登记结婚,不能再申请结婚登记。2023年3月,张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青阳县民政局对张某某与“封某甲”的结婚登记行为,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张某某的起诉。当年5月8日,张某某因不服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向青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走访当地公安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全国人口信息联网查询系统”查询和张某某辨认,查明全国范围内姓名为“封某甲”的其他人均非与其登记结婚的“封某甲”,而“封某甲”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实际为封某乙。
检察机关另外还查明,封某乙于2002年9月10日与他人登记结婚,现封某乙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并最终采纳听证员意见,认定“封某甲”未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案涉婚姻登记应予撤销。2023年5月24日,青阳县检察院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向青阳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撤销该婚姻登记。青阳县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作出撤销张某某与“封某甲”的结婚登记决定。
该院在办理此案时还发现,当地尚有其他虚假婚姻登记无法撤销,影响当事人再次结婚的情形,遂与当地法院、公安、民政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督促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撤销了5起虚假婚姻登记,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纠正1起虚假婚姻登记,民政部门通过清理核查,共纠正婚姻登记笔误及补发婚姻登记证书180余件次。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张克德说,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面对虚假婚姻处理起来往往有“三难”:一是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所以受害者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二是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难。此类情形因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难以获得救济。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又因已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法院的实体审理。三是通过公安机关立案难。因受害者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现有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很难对此启动立案程序,受害者也就无法通过报案途径来进行有效维权。
李卫东介绍说,在守护“半边天”专项监督中,省检察院牵头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会签《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共同推动此类问题的解决。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撤销虚假婚姻登记286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群体的婚姻自主权。
助力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之难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一段时期里国家为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采取的一项管理措施。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决定》,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2021年9月9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被废止。2021年12月24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然而,检察机关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监督工作中却发现,历史遗留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未能得到妥善处理。2023年3月,宁国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市法院尚未执行完毕的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达46件,多人因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致使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部分被执行人在出行、购房、购车、乘坐高铁等方面均受到限制。这些案件继续执行或长期不结案,严重影响了案涉人员的家庭正常生活。
针对该类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宁国市检察院积极运用大数据对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发现尚有90余人因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罚款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为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被执行人、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听证员的意见,并向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历史遗留问题,对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法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宁国市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联合宁国市法院共同梳理该市历年来社会抚养费未执行完毕案件,并于2023年5月15日向市法院撤回对这些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目前,宁国市法院已依法对46件相关案件终结执行,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国家生育政策调整优化后,相关法律政策已明确社会抚养费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但由于缺少配套的细化规定,对已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通过何种程序终止征收,实践中争论较大。”张克德告诉记者,在办理卫健委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当地检察院能动履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介入,运用大数据赋能类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推动解决未执行完毕的社会抚养费案件有序退出执行程序,以推动国家新的生育政策落实,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助力解决工伤保险待遇兑现之难
工程建筑领域的农民工是施工中容易受伤的高风险群体,其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及时兑现,事关农民工的“急难愁盼”。
近年来,针对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很多农民工朋友受伤后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实际,工伤保险领域推出了更适用、更灵活的项目参保方式,即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费参保,保障范围覆盖项目全部用工。“这样的项目参保方式无疑为建筑业农民工系上了‘安全带’,更为建筑企业装上了‘安全阀’,但是我们在专项监督中发现,各地在具体落实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某公司诉某县人社局支付保险待遇行政检察监督案就比较典型。”李卫东说。
2018年4月,安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安公司”)承建某房地产项目。同年5月2日,该公司按项目在某县人社局参加工伤保险,提交了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钟某不在其列。同年10月3日,钟某在该项目工作时不慎受伤。次年11月4日,人社局认定钟某遭受的伤害系工伤。后经鉴定,钟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建安公司申请县人社局支付钟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县人社局以企业未依《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为由,拒绝兑付工伤保险待遇。建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诉请向钟某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但均未获得一审、二审法院支持。
随后,建安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这起案件后,围绕案件焦点,进行证据梳理,查阅相关法条、政策文件等。经过讨论认为,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应当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成立,对项目人员流动备案登记仅涉及参保人员的变更,并不影响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效力。基于此,该案历经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某市法院再审仍维持原判。省检察院随即跟进监督,并认为参保人员备案登记仅是一项管理措施,不属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参保人员备案的,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提审该案,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了建安公司的诉请。
在办理该案的同时,省检察院通过类案检索发现,省人社部门因参保人员未备案登记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已引发多起诉讼。省检察院接着又对另外2起同类案件提出抗诉。为促进诉源治理,省检察院牵头与省高级法院、省人社厅专题会商,促成省人社部门出台《工伤保险政策经办口径》,明确工程建筑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缴费、其从业人员已被认定为工伤,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没有及时实名制登记的,由单位为其补办登记手续后,再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省检察院抗诉的另2起案件均已和解撤诉,上述3起案件涉工伤保险金已全部给付到位,该类问题已在全省范围内得到解决。“这起案件可以说具有重大意义,它成功地将个案延伸到类案,从末端延伸到前端,实现了‘治已病’到‘治未病’,因而被最高检评为2023年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李卫东说。(下转AI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