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四卖”引发房屋产权错位登记困局,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找准了症结,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协调各方一揽子化解了民事纠纷,不仅让错乱的房屋产权登记回归“原位”,也促进了邻里关系的修复。
今年4月16日,张强终于为自己居住了十余年的房子办下了房产证后,专门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至此,发生在合肥市庐江县的这起涉及四户人家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得以圆满解决。
房产登记“张冠李戴”
“检察官,我住了十几年的房子居然被楼上邻居登记了。”2022年4月,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的张强焦急地来到庐江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庐江县检察院综合研判后决定依法受理。
张强告诉案件承办人、庐江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周美林,2013年11月,他从李欣、刘霞夫妻处购得了庐江县某花园小区13栋404室(后编号改为504),并一直在此居住。由于安置房出售无法立即过户,便准备等到符合年限条件后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可没想到的是,到了2020年9月,当他缴完相关税费准备办理过户登记时,却发现自己居住的504室竟然登记在楼上邻居604室的王飞名下。
“我的房产证也是通过打官司才得到的。”原来,王飞的房子也是从李欣、刘霞夫妻手中购得。2018年,王飞想要办理过户登记却遭到李欣夫妻俩的不配合,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这才拿到现在的房产证。
可为什么住在604室的王飞却拿到了504室的房产证?带着疑问,周美林来到庐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情况的确如张强所说。但更复杂的是,不止是张强一户的房产被错误登记,而是有三户人家的房产全部登记错乱:住在604的王飞拿着504的房产证,而604的房产却登记在隔壁603的户主陈兵名下,同时陈兵居住的603室的房产证上竟然写着胡进的名字。
房屋层级变动致“错上加错”
三套房,四个户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会不会是因为把储藏室重新计算为一楼,所以登记错了?”张强的一句话引起了周美林的注意。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原审卷宗,调阅房产过户档案,询问有关当事人,实地勘察案涉房屋等,终于厘清了案件情况。
2010年,李欣、刘霞夫妇因房屋拆迁,获得庐江县某花园小区13幢的3套安置房,该幢楼房共计5层,并含有底层储藏室。当时储藏室并不算层数,所以李欣、刘霞夫妇分得的3套安置房分别编号为404室、503室、504室,其中李欣分得503室,刘霞则分得404、504室。2016年办理房产证时政策变动,该小区底层储藏室都被算作第一层,因此13幢楼就由5层变为6层,李欣夫妇的3套安置房也相应地调整为504、603和604。
2013年9月,王飞购得李欣夫妇的504室,并于2014年初装修入住,此时的底层储藏室还没有算作层数。后来王飞准备办房产证时,李欣认为房子卖价太低要求其加价,否则不予配合。双方僵持不下,2018年8月,王飞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李欣夫妇起诉至庐江县法院,但因不清楚房屋层级变动政策,仍诉求李欣夫妇将504室产权过户。
同年9月,庐江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欣夫妇为王飞办理504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后经强制执行,庐江县不动产交易中心于2019年将504室产权人登记为王飞。如此错上加错,就导致实际住在604的王飞拿的却是504的房产证。
一房两卖“越搅越乱”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604的产权应该空着才对,那么为什么又会登记在603的陈兵名下?承办检察官周美林继续“抽丝剥茧”。
通过调查进一步了解到,2018年2月,李欣因为贷款需要,找好友胡进夫妇帮忙,请求以胡进名义拿贷款,并将603室(分房时为503)房产过户给胡进作为抵押。抵押贷款后,胡进成为了603室的产权人,但并未实际占有该房。
事情发展到这时,又出了“幺蛾子”。因为胡进没有实际入住603室,就留下来了可钻的空子。2020年9月,刘霞将王飞实际居住的604室(分房时为504)一房两卖,再次出售给陈兵夫妇,并谎称603就是604。由于是安置房,并没有写上门牌号,603室和604室又属于门对门,导致陈兵夫妇信以为真,便搬进了603室。其后,陈兵夫妇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刘霞就将604室的产权过户登记至陈兵名下。而604室真正所有权人是王飞。
至此,李欣、刘霞夫妇“三房四卖”并阴差阳错被登记在不同业主名下的事实得以查清。作为利害关系人,实际购买并居住在504室的张强自然无法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多方联手力解房产登记乱“结”
盘根错节的事实理清后,如何解“结”化“淤”?承办检察官周美林分析认为,通过再审检察建议虽然可以依法救济张强的诉求,但是王飞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甚至会引发新的更大矛盾。有鉴于此,他决定分两步走,一揽子解决这一产证混乱历史遗留问题和困扰邻里多年的闹心事。
第一步,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庐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原一审民事判决没有查清案涉安置房在分配和产权登记时编号不一致的事实,导致判决错误和执行错误,损害了申请人张强的合法权益,同时驳回张强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遂于2022年7月向庐江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二步,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庐江县检察院就案件的办理与该县法院多次会商,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试图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最佳切入口。
2022年9月,周美林召集案涉全部当事人召开“圆桌会议”,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寻求和解方案。“其实我们不想要这个房子,只要李欣、刘霞夫妇归还贷款,并且退还我办证所缴纳的税款,我愿意退出603室的产权证。”在检察官的沟通下,胡进的表态让事情的解决有了转机。
然而退税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恐难一蹴而就。“三套房子缴了四次税,这个税到底该怎么退,找谁退?”办案检察官走访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后发现,涉案房产存在多缴纳了一次税费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庐江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共同就该案与县政府沟通,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方案,得到县政府的大力支持。
2022年12月,依托“府检(府院)联动”机制,庐江县政府牵头召集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召开调度会,检法两院应邀参加,会议就问题解决达成一致方案。
2023年2月,庐江县税务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退回胡进缴纳的3.6万余元税款和5.3万余元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在县法院、县检察院共同调解下,李欣就剩余下欠的抵押贷款与胡进达成还款协议。同年3月,在县“两院”的督促及见证下,庐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了3套房产的错误登记信息,并为张强、王飞、陈兵三家核发了新的房产证,“错位”的房产登记终于各归其“位”。
2023年4月,庐江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对王飞诉李欣夫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进行再审。2023年12月,鉴于纠纷已经解决,并且已取得房产证,王飞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获得法院准许。
居有所安,心有栖处。这起因“三房四卖”以及因相关政策变化所引发的民事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文中除办案检察官外,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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