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军
近期,我的新书《法治进程中的江淮印迹——从“司法鼻祖”皋陶谈起》正式出版了,这是一本有关法治文化的简明读本,论及法治思维、历史思维与辩证思维等诸多方面。
江淮大地,钟灵毓秀,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在中国的法治文明进程中,一批带有江淮印迹的历史人物和典型事例,举足轻重,影响深远,具有引领效应和里程碑意义。比如:皋陶,被誉为“司法鼻祖”。六安为其后人封地,别称皋城。皋陶推崇“德法结合”,即德政与法制结合,德教与刑罚结合,是主张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第一人,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管仲(颍上人),有“法家先驱”之称,是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管子》一书把经济思想和法律思想作为重点,体现了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包拯(合肥人),被誉为“司法之神”。作为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司法官员,“包青天”的形象深入人心。他奉行“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为官清正,铁面无私,执法严明,敢于为民请命,是历代司法官员的楷模。
“六尺巷”故事发生在桐城,其中体现的相互礼让精神,对于当今深入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吸纳各方力量打出组合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众多的徽州契约文书中,注重规则,协商一致,讲究诚信,惩处违约,维护秩序,类似的主张,体现出鲜明的“契约精神”。
类似带有江淮地域痕迹的法治文化要素是中国法治文化的一种折射与缩影,其中,蕴含着前人对法律与道德,“法自然”与“制定法”,“上行”与“民从”,诉讼与调解,情、理与法,“成法”与“变法”等辩证关系的认识和把握。
法治文明的进程,实质上体现着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通”与“变”。善于通变,是一种大智慧。有传承,有创新。有借鉴,有改造。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不是照搬照套;变,并非完全否定。法之通变,是法治进程中的扬弃之道,是贯通、融通中思变求变,是以变应变,是与时俱进。如同古人所云:“变则其久,通则不乏。”
其实,法之通变,有迹可循。传承有序,承前启后,彰显的是历史丰厚与文化自信。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展现的是襟怀博大和气度不凡。联系法律制度的整体发展历史,撷取江淮大地具有代表性的专题,讲好中国法治故事,重点研究传统法律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可以展现安徽历史人物的突出贡献,探寻相关因素对于当代法治建设的有益启示。
诚然,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思维的培养,与法治宣教的深入、法治文化的弘扬以及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是密切相关的。在实际工作和具体生活中,笔者感受到,涉足法学领域,不应仅限于专业人士。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更多的人关注法学研究,有待更多的有心人对法律问题不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由此,也有助于人们积极应对现实中的法律事务。因为,思维方式掌控着思路,思路往往决定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