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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立法保护传统村落
  9月11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各地保护
  该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将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省人民政府将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标志牌
  条例指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传统村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重点扶持连片保护利用的村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在延续村落特色基础上,统筹利用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传统文化资源,发挥资源的整体效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增加村(居)民收入。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习所、民俗展示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