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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非法“捕鱼者”变“补鱼者”
  本报讯“希望这可以尽量弥补我破坏水域生态的过错,我今后再也不会犯这种错误了。”近日,某非法捕捞案当事人秦某某购买鱼苗在巢湖流域进行“增殖放流”,看着一尾尾活蹦乱跳的鱼苗争相跃入水中,秦某某如是说道。
  这是合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推动开展“增殖放流”,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的一个案例。
  巢湖作为我国第五大淡水湖,是长江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月1日起,巢湖湖区全面禁捕。2023年9月,秦某某使用3重刺网在巢湖流域进行非法捕捞,被巢湖渔政管理局当场抓获。合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依法办理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秦某某在长江10年禁捕前系当地渔民,一直以捕鱼为生,案发前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境贫寒,但损害的渔业资源必须被修复。如何既能促进渔业资源修复,又能结合秦某某实际情况,在法、情、理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呢?为此,检察官们多次讨论,决定让秦某某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直接生态损失,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间接生态损失。
  “本次我院从案件出发,会同巢湖渔政管理局,协助当事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渔业生态的修复责任,也是希望能在个案办理中探索出一条可实践、可复制的生态修复方式。”承办检察官介绍说。此次活动前,承办检察官曾多次与渔政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局针对“增殖放流”过程中有关鱼苗来源、防疫要求及投放地点等事项展开沟通,确保此次“增殖放流”活动能有效促进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活动当日,合肥市检察院联合肥东县农业农村局、肥西县严店镇莲花村村委会共同督促,用看得见的方式快速修复渔业生态,实现以“鱼”还“渔”。
  此外,承办检察官还对接当事人属地街道并达成共识,由村委会监督和具体安排秦某某劳务代偿事宜。目前,秦某某劳务代偿已全部顺利完成。卫亚玲肖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