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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检察:行、刑反向衔接
不起诉≠不处罚
  本报讯 2024年3月18日,李某某路过无为市蜀山镇某村,经过一处河埂时,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1000余元的两轮电动车。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无为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等情节,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了该案线索。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虽然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李某某依法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李某某依法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真正做到了行、刑反向衔接。
  检察官说法: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有效消除追责盲区,避免出现既不受刑事处罚,也不受行政处罚的“不刑不罚”情况,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朱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