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古代,在打击市场制假售假行为上,早就有了奇术妙招。
立法严惩是政府采取的最常见方式。我国周朝时就出台了相关法令,《礼记·王制》云:“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鬻于市;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沙,不鬻于市。”意思是说,没有成熟的粮食和果蔬,没有完全生长的木材,没有清除杂质的禽兽鱼鳖等,都不能拿到市场上去卖。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制定的《法经》,是我国最早关于打假的法律,其中《五杂法》规定了经营药材的人不得售假,要按医生所开的处方配药卖药,如果胆敢冒犯,一经发现将会受到笞刑处罚,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被流放。
隋唐时期,朝廷还为消费者制定了一些人性化的规定,今天可以享受到的“无理由退换货”,在唐代就出现了。据《唐律疏议》记载,消费者买到商品后,如果在三天内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进行无条件退货。不过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对卖家处以“笞四十”的刑罚。
到了宋代,宋廷还让商人们根据经营类型组成“行会”,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商户们必须登记入会,接受行会的监管;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
在防伪技术上,古人也不落后。为防止制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与和剂局各自刻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当依“伪造条例”法办。民间打假也是各出妙招。宋朝公案传奇《勘皮靴单证二郎神》中讲过一个故事:制鞋匠任一郎,在制作的鞋内侧藏上一布条,上面写着制作时间和编号,与店里的“坐簿”记录一一对应,消费者来店里一查,便知鞋子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