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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对侵害权益行为开展法律监督
  7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刚通过的《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简称《规定》),其中就检察机关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加以明确,这意味着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有了更为完善的法治保障。据有关人士介绍,在此地方法规起草过程中,省检察院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建议,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主动担当作为。
  根据该《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规定》中所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则是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益。
  《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组织以及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分别作出了规定。该《规定》第七条对检察职责履行作出了两款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履职办案中,发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通过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
  据了解,今年1月,我省有关部门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省检察院组织专班认真学习研究,根据中央部署和最高检有关要求,立足检察职能,结合近年来该省检察机关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办案实践,提出了三点具体修改建议。收到此修改建议后,我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专门上门征求意见和进行磋商,并最终在提交的审议稿中予以合理吸纳。
  《规定》共二十四条,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