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成
国务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17日举行发布会,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表示,将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5月18日《北京晚报》)
规范“公参民”办学,这是题中之义。之前,“公参民”办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因为,之前在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和能力都不足,同时教学管理质量也着实堪忧。这不仅从根本上影响了教育体量,还影响了教育质量,无法满足人们对高质量教育的期待和需求。
如今,情况得到了明显改观。关于这点,从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的介绍可见一斑。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五分之一;民办学校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
现实中,我们也看到,由于民办学校投入不断加大,管理也不断完善,师资力量不断加强,无论是办学规模还是办学水平,很多已经跟公办学校不相上下,一些还远远把公办学校甩在身后。当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成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之前参与民办的公办学校,自然也该作理性回归。
实际上,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
可以说,这也是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的初衷。对此,还需要各地深刻领悟,从促进办学环境更加公平出发,破除一些陈旧观念和保护主义,应“题”去做更多的工作,只有教育公平才能带来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