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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变味的扫码点餐有违便民初衷
  “只是出去吃个饭,立马就收到商家发来的各种信息,真是太烦了!”年逾七旬的重庆退休干部罗先生5月18日对记者说,偶尔三五老友相聚,服务员要求扫码点餐,不仅需要关注微信公众号,还要留电话号码,同意获取自己的位置、微信头像等,一会儿就能收到手机弹出的各类信息,包括广告、积分提醒、餐后评价等。(5月24日《工人日报》)
  不可否认,互联网时代,扫码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程序、支付路径,商家以提升运营效率、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为目的,依托新技术对交易程序进行智能设计,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畴。
  而当下众餐厅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出“无接触服务”的扫码点餐,无疑是个成功的存在,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完成排队、点餐、结账等多项服务,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节省了人工营运成本,提升了营运效率。记者了解到,安装一套集点单、收银、外卖管理、会员管理等功能于一身的智能一体式收银机,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每年还需要支付上千元维护费。对不少餐厅来说,相对于较高的人工成本而言,这些成本可以接受。
  但如同硬币的两面一样,凡事都是有利有弊的。这些年来,扫码点餐逐渐变味,餐厅更为看重的是扫码点餐带来的引流作用。因为当顾客举起手机扫码点餐时,就进入到了餐厅设置的系统中,所有的操作都会在系统中留痕,这些消费痕迹就成了餐厅的数据,数据即资产,发优惠券、搞营销活动,接下去顾客就会收到餐厅的各种推送。
  在此种利益驱使下,一些商家取消人工点餐,只提供扫码点餐服务,这意味着,关注公众号或使用小程序、注册、扫码等流程成了必经的消费门槛,成了硬性的消费前置条件,消费者失去了选择传统点餐模式的机会。如此一来,扫码点餐无形中成为消费者就餐的“单选题”,不仅对老年人及脱网人群不友好,有违扫码点餐便民初衷,更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在进行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商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能让隐私收割成为服务的敲门砖、拦路虎,毕竟“多一种选择”是便利,“只有一种选择”则就走向了强制甚至涉嫌违法了。而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应拓宽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维权渠道,以案说法,敦促商家规范扫码点餐行为,倒逼商家自律,维护消费者权益。□谢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