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针对征信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要求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6月7日《证券日报》)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增多,每个交易主体都需要翔实、客观、公正的征信报告来作为评估交易风险的主要依据。一定程度上,征信报告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信誉名片,是个人诚信度和履约能力的证明。因而,每个人都应维护好个人征信,同时金融部门更应该客观记载、录入征信信息。要求金融机构在不良信息上报前告知借款人的做法,无疑能够有效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减少暗箱操作。
在陌生人社会,征信报告关乎金融机构和交易对象对当事人的道德评判和信用评价,既能给个人带来信誉财富,也关乎公民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尤其是,征信报告中的污点信息、负面记载对当事人的“惩戒”程度不比行政处罚轻,甚至是比警告、罚款更为严厉的惩戒。因为,一些行政处罚信息尚可不对外公布,不向交易对象展示,而征信报告则完全呈现给交易对象供其审视。
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人前,需告知其享有申辩权等权利,听取其辩解,并需要将处罚结果告知违法行为人,同时告知其对处罚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征信报告领域则无类似规定,往往是借款人或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金融机构便将不良信息上传至征信系统。行为人需要打印征信报告才能知晓其违约信息,或者在贷款时方得知被列入“黑名单”。
这样的操作模式显然不利于充分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且有可能导致暗箱操作等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如今年5月份,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的“工作单位”一栏中填入“专业做鸡十年”字样,房女士查询征信报告时方才发现。如果要求金融部门在录入该信息前告知当事人,无疑能够避免很多类似尴尬。
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发生纠纷后应依法解决。金融机构直接将借款人的不良信息上报、录入征信系统,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与现代法治理念并不相容,也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
因而,在信用评价已成为公民第二身份,关乎公民名誉权的背景下,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加以约束,避免其随意将不良信息上报、录入征信系统。具体来说,应要求金融机构在上报不良信息前告知当事人,一则可以督促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损失扩大;二则有利于其知晓为何会进入“黑名单”,进而有效维护正当权益。总的来说,征信报告是相当严肃的公民信誉名片,不是可以随意图画的稿纸,惟有让金融机构慎重对待,方可维护征信报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